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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实行业务项目办理工作回避制度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7-10-03    作者:     来源:     点击: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实行业务项目办理工作回避制度的

暂 行 规 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务项目办理工作行为,保证业务项目办理工作人员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各类招标、采购等经济活动和科研项目评审、职称评审、教学质量工程评审及评选先进等涉及教职工利益的各类业务项目办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业务项目工作人员,是指直接参与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业务项目办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项目工作人员与参评人员或投标单位(供货单位)之间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业务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三)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四)其他被认定为应当回避的业务项目工作人员。

第五条  业务项目工作人员业务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务项目工作人员本人应当主动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回避理由并申请回避。

(二)业务工作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回避要求。

第六条  业务项目工作人员的业务回避由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项目工作的学院领导决定。回避形式有:

(一)本人申请回避。业务项目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申请回避。

(二)他人提请回避。业务项目工作人员按本规定应当申请回避但本人未申请回避的,参评人员或投标单位(供货单位)可向项目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回避,并说明理由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指令回避。业务项目工作人员按照本规定应当申请回避但本人未申请回避的,业务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指令其回避。

第七条  应回避而未及时回避的业务项目工作人员所参与的业务项目工作行为,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以确认是否有效。

第八条  工作中需要办理审批的业务,审批人员与工作人员具有第四条第(一)、(二)款所列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