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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7-09-20    作者:     来源:     点击:

关于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第55号)和《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试行)》(陕高教〔20132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

一、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5.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6.加强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7.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8.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9.领导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二、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三、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部分  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部分  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议事规则

党委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学院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学院“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事宜必须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议事范围

1.研究决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重要决定、指示的具体实施意见和落实措施。

2.研究决定学院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发展定位等重大问题。

3.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稳定工作及群众关心的热点等方面重要问题,审批接收新党员及审批预备党员转正。

4.研究决定学院发展建设规划、专业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校园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科研、人事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大规章制度。审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方案、分配政策、基本管理制度、重大改革方案等。

5.研究决定科级(含)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调配、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和奖惩;院级后备干部推荐、培养以及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审定学院年度党政工作要点、党委重要会议的报告,党委领导的重要讲话,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等文件;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议程。

7.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以及1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基建项目等各类开支项目;审定国有资产管理、校办产业政策等。

8.研究决定学院与国际国内的重要合作交流项目、重大科技合作与交流、合作办学与校外投资、出国(境)组团与院领导、处科级干部、高级职称技术干部出国等。

9.研究决定纪委、党委职能部门、基层党组织、群众团体组织的重大事项,以及统战和老干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0.对学院党组织、领导干部和党员违纪案件,依据院纪委提出的处理意见做出决定。

11.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政治保卫、统战工作以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工作方针、原则、计划和重大部署。

12.审定院级和学院向上级推荐的各类先进(优秀)集体和先进(优秀)个人。

13.研究院长办公会提请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会议参加人员与主持人

1.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若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2.会议成员为党委委员。非党员的副院长、院级和副院级调研员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3.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讨论议题列席会议。

(三)会议时间

院党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四)议题确定

1.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收集,由党委书记确定。

2.行政工作中需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一般应经过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3.议题确定后,党政办公室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在会前分送党委委员,议题相关部门应认真准备好汇报资料,提出明确意见或两个以上方案。

(五)议事规则

1.党委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如有意见必须出具书面材料。

2.党委会讨论议题时,应先由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院领导对议题进行说明和汇报,党委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经认真讨论意见基本一致后,方可形成决议,需要落实或办理的事项,应明确主办负责人。

3.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党委委员可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事项逐个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将表决情况如实记录在案。列席人员在讨论有关事项时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4.党委会做出的决定、决议,必须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和党委委员一人一票的原则。委员对会议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言行上必须按会议决定、决议执行,不能擅自更改决定、决议。

5.有原则性分歧意见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论证、酝酿协商后再做决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必要时,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汇报,请求裁决。

6.会议实行公务回避制度。凡研究评职、调资、干部任免、奖惩等问题时,具体涉及到会人员或其家属子女、亲属及本人所在部门时,会议主持人应明确提请有关人员回避,以便公正地做出决定。

7.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的会务工作,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党委会决议一般应发会议纪要或决议文件。会议纪要和以党委名义印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以行政名义印发的文件,由院长签发。

8.党委会应按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和次序进行,在会议过程中,一般情况下临时动议议题不予研究。

(六)决定、决议实施原则及注意事项

1.凡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由党政主要领导分工组织实施并共同对党委负责。

2.按照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制有关规定,党委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责任,贯彻执行责任由主管领导承担。

3.会议主持人应在会后及时向缺席的党委委员通报会议情况,并征求意见。缺席的党委委员对党委会决定、决议的重要意见,会议主持人要及时向其他委员通报。

4.对会议讨论决定属保密范围或不宜公开的问题,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泄漏。因违反组织原则泄露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个人责任。

5.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确有不妥之处或出现新的情况,需要对决议内容作重大调整或变更时,经书记同意后,应提交党委会重新议定。

6.党委会明确决定由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办理的问题,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促、汇报有关问题。

二、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议事范围

1.研究决定或拟订上级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具体方案和落实措施。

2.根据院党委的决策,制定具体的落实计划和实施办法。

3.拟订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院编制计划、基建总体规划,改革方案、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及教学、科研、师资队伍的建设、人事工作、行政管理等重大问题的工作方案,报院党委会审定。

4.研究决定不需提交党委会审定的教学管理与改革、专业建设、科研推广、后勤保障等行政工作中的事项。

5.审定学年招生计划,研究决定学生管理、就业、各类奖助学金及先进评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6.审定100万元以内、5万元以上的财务开支项目、基建和修缮项目、仪器设备购置等重大项目的经费开支。

7.研究决定或拟订学院行政管理方面的各类规章制度。

8.决定教职工的行政奖惩事项、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9.审议国内外合作交流方面的重大项目。

10审定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等常设机构委员人选。

11.学院行政工作中其它需要决定的事项。

(二)参加人员与主持人

1.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若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院长主持。

2.会议成员为院行政领导、纪委书记、院级和副院级调研员、院务助理。党委副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3.党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应列席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讨论议题列席会议。

(三)会议时间

院长办公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情况不定期召开。

(四)议题确定

1.院长办公会议题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收集。凡需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的事项,由议题提案单位填写议题单,先送主管院领导审阅同意后,再送党政办公室汇总,经院长审定后作为正式上会议题。

2.议题确定后,党政办公室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在会前分送院长办公会成员,议题相关部门应认真准备好汇报资料。

3.凡属决策性的重要议题,无特殊原因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将部门意见或方案送交党政办公室。涉及几个处室的议题,提交议题的部门应事先将议题内容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协商意见基本一致,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后再予以上报。

(五)议事规则

1.院长办公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院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涉及院长办公会成员、列席会议人员及其亲属时,本人应回避。

2.会议讨论决定问题,一般应先由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院领导对议题进行说明和汇报,与会人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每一项议题讨论结束后,由主持人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概括讨论结果,最后形成决议。

3.在审议中如遇意见不一致,院长可根据各种意见,经分析做出决定,形成会议决定。对重要问题讨论意见分歧较大或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特别紧急情况由院长决定外,一般应进一步调查了解情况,改期再议。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4.党政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形成的文件、纪要由院长签发。

5.会议应按事先确定的议题和次序进行,对于来不及报送而又急需讨论的事项可在会前口头征得主持人同意后方可上会研究。不讨论未经院长同意的临时动议。

(六)决定、决议实施原则及注意事项

1.会议审议议题和所做的决定、决议,应指定专人口头通报因故未到会的院长办公会成员。

2.对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院领导要带头执行并根据分工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做好会议决议的落实。

3.院长办公会所有成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均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属于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不得泄露。

4.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或不同意见,或因条件所限暂时无法执行的,分管的院领导应做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院长报告,由院长征询院长办公会成员意见后决定或指定有关部门重新拟定议题,提交下次院长办公会复议。

5.院长办公会明确决定由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办理的问题,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促、汇报有关问题。

第四部分  建立党政协调运行机制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二、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

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五、学院建立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学院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处、审计处,学院民主党派、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院办学活动进行监督。

六、学院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七、加强对主管部门干部的管理。党群部门正、副负责人的分工由主管院领导提出初步意见,书记同意后执行;行政部门正、副负责人的分工,由主管院领导提出意见,经院长核准、书记同意后执行。

八、加强和完善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学院党委书记对领导班子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应共同在以下六个方面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一)坚持内部团结和谐。领导班子成员要毫不动摇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决策在各项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严格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和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坚持领导班子周一情况通报会制度,坚持重大决策提前通气、职工反映的热点问题多方通气、吃不透拿不准的问题反复研究通气;始终遵循个人服从集体,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坚持模范遵守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要身先士卒,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始终按规矩办事、按程序办事。领导班子成员因公外出,要履行报告制度;因私外出,要履行请假手续;外出超过一周的,要由党委安排其他院领导代为主持主管的工作。要全面推行阳光治校、依法治校,坚持校务公开、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师生监督。

(三)坚持勇于担当。深刻认识自身第一岗位是管理,首要职责是推动学院发展,要把主要精力用在加强学习、深入调研、提升主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上;文件要及时审批、审签,手机要坚持24小时开机,避免误事;要关注和了解学院的各类信息,随时掌握主管工作的动态,出现突发事件时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处置;强化主管工作的量化管理和督办督查,敢于批评教育,敢于追责问责;克服消极埋怨情绪和“等靠要”思想,崇尚实干,杜绝空谈,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坚持吃苦奉献。正确处理职权、利益、名誉等方面关系;正确处理管理工作和教学、学术活动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管理工作;做到不和教师争教科研资源、争个人荣誉、争职称待遇;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不利用职权为自己跑项目、跑课题,干涉教科研事务;荣誉面前退一步,任务面前进一步,困难面前抢一步,吃苦在前,享受在后。

(五)坚持勤俭办学传统。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控制“三公”经费,把有限的资金用在人才培养和学院发展上,决不为了图出名、捞资本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格执行住房、公务用车等有关规定;严禁超额度、超标准接待;不以公务名义变相旅游,不参加没有实质内容的出国考察;坚决反对奢靡享乐、铺张浪费。

(六)坚持为师生务实廉洁。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不干有损于学院和师生利益的事情,不干违背教育客观规律和师生意愿的事情;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杜绝特权思想;不违规干预干部的选拔任用,不凭关系用人;不违规接受财物馈赠、吃喝宴请;不干预基建、维修及物资采购等项目招投标活动,不得向相关职能部门打招呼;不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对于各种歪风邪气,敢于反对,敢于抵制,敢于查处。

第五部分  附则

一、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