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神_彩神首页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彩神_彩神首页 > 提升行动专栏 > 特色项目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干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7-09-20    作者:     来源:     点击: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干部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省委高教工委《关于严格执行和落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纪律制度规定的通知》(陕高教〔201511号),进一步加强我院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忠实履行立德树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使命,坚持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条  自觉接受国家法律和党纪党规的刚性约束,不逾越法律红线和道德底线,努力践行“三严三实”,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遵循党的工作惯例和工作程序,继承党的优良传统。

第三条  严格执行中央、省委、省委高教工委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参加民主生活会、党员民主评议、干部教育培训和“三会一课”,落实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第四条  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党委会、办公会各项决议,树立强烈的和立即行动、的工作理念,不折不扣地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规矩,带头按照上级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办事,加强沟通协调,不越级布置工作,不越级汇报工作。

第六条  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党政联席会制度;职能部门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处(部、室)务会议制度。重要事项必须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集体决策,执行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七条  强化职业意识,正确处理管理工作和教学、学术活动的关系,把主要精力和时间放在学校管理工作上,在工作时间不从事个人学术活动和与学院发展无关的社会活动。

第八条  强化责任意识,坚持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所管辖、所负责工作出现重要情况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协调处置,第一时间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九条  部门重大事项、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具体包括以下一些情形:

1.部门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并造成重大影响的相关问题;

2.部门涉及影响安全稳定的重要情况、突发事件或网络舆情;

3.部门发生失踪、非正常死亡、出国出境逾期不归、严重病情伤情、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重要情况;

4.部门的重要活动、改革措施、特殊政策等重要事项;

第十条  在经济活动中,严格按照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的原则,不得违规推荐企业,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标活动。不准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报学院党委审核批准,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取酬。

第十一条  带头遵守财经纪律,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学校经费审批报销、物资采购等相关制度规定;严格执行部门经费预决算,不得使用公款或公共资源从事违规活动。干部代表学校在对外交往活动中收到的礼品,要及时交公,由党政办公室登记调配使用;收到的礼金要及时上交学院财务。

第十二条  党委书记、院长离校外出要相互沟通并对工作做出具体安排,离校出省3天以上的,需按规定报省委高教工委批准,由党委安排其他副职临时主持日常工作,原则上不同时离校外出。

第十三条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离校外出需向党委书记请假;副院长离校外出需向院长、党委书记请假。离校外出1天以上应由党委安排其他院领导代为主持其主管的工作。

第十四条  正处级岗位干部离校外出1天以内的,经主管院领导同意,报党政办备案;1天以上的经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党群岗位干部由党委书记审批、行政岗位干部由院长审批,报党政办备案。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外出前,一般应互相委托工作;其他处室(部)正职外出前,一般应由副职主持工作或主管院领导代管。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部门正副职一般不得同时离校外出。

第十五条  副处级岗位干部离校外出需经部门正职同意,由主管院领导审批,报党政办备案。

第十六条  干部因私请假在半年以上一年之内的,原则上应暂停履行岗位职责,由党委指派他人代理行使岗位职责;因私请假超过一年的,原则上应免去现职,返校后由人事处安排工作。

第十七条  对不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的干部,给予通报批评,累计出现两次的按规定进行诫勉谈话,对经提醒仍不予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组织处理。

第十八条  处级干部在职攻读博(硕)士学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赴国内外高校访学进修等,需先征得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向党委组织部递交书面申请,经学院党委批准同意后,再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各部门党政负责人不能同时参加脱产学习;新提拔的干部在试用期内一般不得安排脱产学习进修。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